“二次伤害”理应防范 妇女意志必须尊重

——专家谈山西“订婚强奸案”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评论员 韩亚聪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山西“订婚强奸案”4月16日二审公开宣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日,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审判长答记者问,就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点,通过七个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审判长强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本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从婚约风俗、性别平等、价值观念等多个角度,给人们带来思考和启示。

  审判长呼吁社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用法治思维破除“订婚就有性权利”“彩礼捆绑权利”等错误观念,让法治文明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该案二审宣判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公众对该案判决普遍持肯定态度,但仍有一些声音认为,订婚,接受了彩礼,就应该看作性同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认为,如果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审判长答记者问中披露的涉案情节属实,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没有问题。

  在劳东燕看来,性的自主权是专属于个人的,并不因订婚或结婚而丧失,强制的性行为侵害了相对方的性的自主权。订婚在法律上并不意味着双方进入婚姻关系。不能以订婚的地方风俗意义为由,否认强制的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认为,订婚也好,彩礼也罢,都不是排除强奸罪不法的根据。只要还没有正式缔结婚姻,违背对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在强奸罪的不法定性上是没有什么模糊地带的。

  全国妇联维权智库专家张荣丽在接受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婚内强奸被判有罪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例如,1999年,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离婚期间(判决尚未生效)的婚内强奸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明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王某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张荣丽看来,社会上存在的“订婚、办酒席等于结婚”“收彩礼等于同意发生性行为”的认知,在法律上并未得到认可,而且司法实践中已经有相关判例作出了否定性评价。1999年1月,安徽凤阳县李某(男)与年仅19岁的吉某(女)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礼后的吉某拒绝与李某同房,李某便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吉某发生了性关系。2000年6月,李某被安徽凤阳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山西“订婚强奸案”中,席某某的母亲作为辩护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了被害人隐私权,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

  张荣丽特别提醒,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奸案属于隐私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媒体报道山西“订婚强奸案”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受害妇女的隐私权、肖像权等权益,案件信息以司法机关发布的为准。如果当事人亲属肆意传播受害人个人信息及隐私,受害人可以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停止侵害,或者依法提起人格权诉讼。

  保障妇女权益的司法意志坚定不移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评论员 韩亚聪

  基于完整的证据链条,山西“订婚强奸案”得到公正判决,彰显了保障妇女权益的坚定司法意志。

  女性拥有按照自己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甚至是否存在婚姻关系都无关。因此,构不构成强奸罪犯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要素。

  在该案中,司法机关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面对舆论压力,通过翔实的证据和严谨的法律论证作出公正判决,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妇女权益。

  应该说,针对该案判决,存在不同声音,甚至出现一些恶意揣测。但可以明确的是,舆论不会导致法律“失焦”,更不会削弱司法维护妇女权益的坚定意志,试图通过制造舆论动摇这个意志是不可能的。同时,反对有人利用此事挑动性别对立,应该在法律、伦理和社会文明的准则之上,凝聚男女平等的共识和行动。

  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就贯穿在一个个具体的个案处置中。而保障妇女权益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更需要全社会形成尊重和关爱妇女的良好风尚。唯有摒弃陈旧落后观念,坚守法治思维,尊重个体的独立人格和自主权利,才能构建一个对女性和所有人更友好的社会。

中国妇女报要闻综合 2“二次伤害”理应防范 妇女意志必须尊重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评论员 韩亚聪2025-04-19 2 2025年04月19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