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全链式资金监控保障预付式消费“后悔权”

□ 张西流

  □ 张西流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然而,现实中,各商家预付式消费模式不同,退费规则不一,消费者想要七日无理由退款还是有点难,往往面临退款难、手续烦琐等问题。

  预付式消费为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便利,然而,随之而来的消费陷阱、商家跑路、服务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也频频出现,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因此,保障预付式消费的“后悔权”,强化全链式资金“监控权”显得尤为迫切。

  强化全链式资金“监控权”意味着对预付资金的流向、使用和管理进行全方位、无死角地监督。

  首先,政府部门应要求商家将预收资金存入第三方监管账户,而非直接存入商家自有账户。这样一来,即便商家出现经营不善或恶意跑路的情况,消费者的预付资金也能得到有效保障。其次,监管机构需定期审查商家的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预付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被挪用或滥用。通过这种方式,消费者在行使“后悔权”时,能够更加顺畅地收回预付资金。

  用好全链式资金“监控权”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撑和技术的助力。政府应加快完善预付式消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和处罚措施,为资金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高效、透明的预付资金监管平台,实现资金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预付式消费的“后悔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一环,而全链式资金“监控权”则是确保这一权利得以实现的关键。只有通过全方位的资金监管,才能有效防范预付式消费中的各种风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市场的公平与健康发展,让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真正拥有“后悔”的底气与保障。

中国妇女报权益观察 4以全链式资金监控保障预付式消费“后悔权” □ 张西流2025-04-22 2 2025年04月2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