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时签订的“分家协议”能不能反悔?

  我与丈夫陶某因为性格不合,难以继续共同生活,我提出离婚,可陶某坚决不同意,直至我承诺少分财产他才同意。我们签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共有的价值300万元的房子归陶某,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等分割。办了离婚手续半年后,我越想心里越不平衡,后悔当初急于离婚而把房子给了对方。我认为,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条款是我急于离婚而被迫签订的,应该不算数。请问,我现在可否诉请法院撤销这份财产分割协议?

  曲女士

  曲女士:

  离婚时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知,夫妻登记离婚时就共同财产的分割事宜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不得反悔。

  但是,如果财产分割协议违背了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一方请求撤销必须是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所谓“欺诈”,是指一方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对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因陶某不同意离婚,你为达到尽快离婚目的就以放弃房产作为交换条件,这种让步是你自愿选择的结果,显然不属于“胁迫”的性质。因此,你对该份“分家协议”是不能反悔的,你即使向法院起诉,也很难获得满意的判决结果。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潘家永

中国妇女报权益观察 4对离婚时签订的“分家协议”能不能反悔? 2025-06-10 2 2025年06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