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向我出具欠薪条时,股东之一的陈某承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期满公司未付,由其支付,此担保终身有效。请问:在公司丧失支付欠薪能力,还款期限届满已超过9个月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陈某担责?
李芸芸
李芸芸:
你不能要求陈某担责。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与之对应,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司丧失支付欠薪能力,你的确有权要求陈某担责。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还分别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限具有不可变性,不仅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而且必须符合规定。
正因为“此担保终身有效”并非一个确定的担保期限,属于约定不明之列,也就意味着如果你未能在公司支付欠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向陈某主张担保权利,陈某自然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