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茹希佳 发自南京 7月30日闭幕的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获悉,《条例》对不少社会关注的新情况新问题,如生育政策调整引发的妇女平等就业和生育保障问题、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存在不足、离婚率攀升带来的对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的关注等作出了回应,并在强化妇女人身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妇女财产权益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强化对妇女人格、婚姻家庭权益保障
在强化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方面,《条例》细化保障妇女生命健康权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具体措施,新增对“精神控制”“隔空猥亵”“婚恋纠缠”等新型侵害妇女行为的禁止规定。
同时,《条例》新增离婚财产申报制度,防止一方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对离婚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作了细化规定。增加了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倡导夫妻双方共担家务,明确“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男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将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现实生活中,对于用人单位招用工时的“隐形性别歧视”并不鲜见,《条例》在加强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明确要求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加强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规定平台企业在制定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保障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
同时,根据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实践中的创新,《条例》明确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辞退、退休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规定了约谈制度。对用人单位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以此形成监管合力,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企业为产假女职工缴社保可获补贴
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冲击女性劳动就业的实际情况,如何解决女性工作与生育、育儿等家庭责任之间的冲突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条例》加强了对女性生育的特殊保障,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逼迫或者变相逼迫孕期女职工离职。有关条款还要求通过完善生育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参保妇女生育待遇,为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
此外,从分担生育成本考虑,《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为其缴纳的社保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贴。人社部门应当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制度并落实休假期间的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