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层层考试、面试,一家公司向我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可当我准备按录用通知到职的前一天,公司却突然表示需推迟时间,让我等候消息。公司此后也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推迟,甚至在时隔两个月后表示不再录用。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张莉莉
张莉莉:
公司必须向你予以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典第七条也指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其中的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的简称,指的是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与之对应,公司就其录而不用的行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如果违背,自然难辞其咎。
所以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公司向你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性质属于要约,即希望与你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而公司恰恰是在你同意入职,并作出相关准备,甚至按时动身赴任的情况下,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推迟时间,让你等候通知,甚至在时隔两个月后突然表示不再录用,无疑当属有违诚实守信,不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列。至于公司赔偿的范围,应当依据公平和损失填平原则,即包含你从原用人单位辞职所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为应聘支付的考试费用、准备到职费用、等候通知期间的误工工资以及其他合理费用或损失。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