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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家庭友好型社会是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我国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已进入实质补贴新阶段,但结婚率近10年持续下降,对家庭友好型社会建设造成影响。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理应积极回应适婚青年的现实困惑。应从功能主义立场出发,在深刻认识保护婚姻家庭原则的重要性基础上,分别从婚前、婚姻存续期间、离婚时三个阶段完善相应制度,推动家庭友好型社会建设。
■ 石雷
建设家庭友好型社会是党中央提出的人口发展战略中的关键一环,是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基础。近日,国家公布了育儿补贴制度和《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的组合拳,这标志着我国生育支持政策体系进入到实质补贴新阶段,生育友好型的社会氛围正在加快形成。但我国结婚率近10年来持续下降,民政部公布的《2024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4年结婚对数已跌至610.6万对,不到2013年结婚对数的一半。由于我国主流文化仍强调结婚和生育间的强关联,结婚对数走低必然影响家庭友好型社会的建设。结婚率的下降虽有人口结构等自然原因,但我国家庭法是否也存在不足,殊值探讨。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理应积极回应适婚青年的现实困惑。应从功能主义立场出发,在深刻认识保护婚姻家庭原则的重要性基础上,分别从婚前、婚姻存续期间、离婚时三个阶段完善相应制度,推动家庭友好型社会建设。
坚持保护婚姻家庭原则
坚持保护婚姻家庭原则,共识促安全。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确立了保护婚姻家庭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中,保护婚姻家庭原则位列第一,也是唯一从婚姻家庭团体角度规定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是婚姻家庭法保障家庭顺利实现扶养这一基本功能的价值凝练和制度基准,也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基石。目前,婚姻家庭法的集体主义特点受到冲击,彩礼、婚前房产加名等纠纷增加,结婚阻力增大。因此,必须进一步强调保护婚姻家庭原则的重要性和指导性,平衡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营造两性和谐的舆论氛围,为适婚青年进入婚姻创造条件。在当下网络社会中,应在保护婚姻家庭原则指导下加大性别议题治理。防范部分自媒体炒作性别议题,以婚姻家庭法的片面认识误导民众,扩大婚姻制度中的小概率风险。在肯定个体为女性合法权益理性发声的同时,也应坚持保护婚姻家庭原则,避免个体行为上升到群体。建议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违法信息基础上增加规定“煽动性别仇恨、性别歧视,破坏两性和谐关系的”;网信部门应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将因利用女性维权信息实施煽动对立、破坏和谐的行为或虚假信息列为网络安全风险监测重点,防止被境外不法势力利用,编织政府治理谣言,恶意煽动舆论。
准确界定彩礼性质
准确界定彩礼性质,限礼减阻力。我国高度重视高额彩礼治理。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五年提出治理高价彩礼问题。2025年5月施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治理高额彩礼问题的职责。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此类案件提供了更统一的裁判标尺。各地彩礼治理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仍有部分地区将彩礼改头换面为“恩养钱”“赠房协议”等,甚至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规避现有治理手段。彩礼作为代际间财产转移方式之一,不应过分夸大其“礼”的一面,忽略了其性质上是旧家庭帮助新家庭实现家庭扶养的“启动资金”,否则,彩礼返还规定将丧失部分理据。因彩礼和婚姻直接关联,为抑制彩礼攀比,从而增加结婚阻力,导致婚姻演变为变相的买卖婚,应将彩礼限定在适当范围内。我国现有制度下未清晰划分彩礼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这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虽明确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最高法在今年发布的第二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列举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两种情形:一是多次闪婚并收取高额彩礼的;二是一方基于索取财物目的与另一方恋爱、作出结婚承诺的。但这仍不能涵盖现实中的复杂情形。建议完善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划分彩礼给付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根据地方人均年收入的2~3倍合理划定彩礼上限。对超出上限的彩礼可以直接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对“恩养钱”等财产给付行为应加大调查力度,支持男女婚后共同赡养双方父母,但对为规避法律变换名称、实为彩礼的,应按已有彩礼规定处理。借此大力推广男女双方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支持家务共担
支持家务共担,共建促和谐。现实层面,刘爱玉等学者的研究表明,传统家庭分工模式下,女性日均家务劳动时间为2.78小时;接受现代家务分工理念的家庭中,妻子日均家务劳动时间是1.98小时,比前者少29%。中国新闻网发布的《2020年婚恋家务观报告》显示,63.5%的年轻人主张家务平等,北上广深63.3%的女性拒绝贤妻良母角色,但58.7%的男性仍希望配偶是“贤妻良母持家型”。数据说明,我国有更多女性希望男女共担家务,但一半多男性仍维持对传统性别角色的偏好。两性间在家务分工上的矛盾加剧了婚恋市场的匹配难度,这将降低女性的结婚意愿。日本的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结论。日本明治安田研究所2022年的调查显示,在“仍然认同丈夫工作、妻子持家”的受访者中,女性结婚意愿得分显著低于认同双职工共担家务的女性得分。因此,在婚姻家庭法中推动支持家务共担的制度建设,有利于减少传统家庭分工模式对适婚青年结婚意愿的影响,减少婚恋阻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并在涉及家庭扶养的条款中确认了夫妻双方在家庭扶养中的共同责任。家务共担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也是转变传统家庭分工理念的实践基础,应重视其在家庭财产关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如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就在家务共担理念影响下,将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纳入夫妻共同债务中。放弃维护家务共担制度,婚姻将失去共建共享的基本逻辑,易变成个人牟利的工具,增加婚姻风险。为此,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婚内财产约定时,既要肯定夫妻双方在各自财产以及共同财产处理上的意思自治,也要对违背家务共担义务的意思自治予以适度限制,防范婚姻中的财产欺诈行为,维护婚姻家庭延续的基础。除婚姻过错补偿约定外,对于违背家务共担义务、单方纯获益的高额财产约定在解释适用时应兼顾家务共担的隐性义务。如约定订立后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律应以违反家务共担义务为由否定该约定的效力,按照离婚财产分割处理双方的财产关系。
完善离婚及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完善离婚及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共享促发展。就离婚程序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新增的离婚冷静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平衡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一处进步。离婚冷静期旨在平衡离婚自由的不同侧面,即在尊重个人离婚自由的前提下防止轻率离婚。该制度的重点不是劝阻离婚,而是引导当事人冷静对待婚姻大事,审慎处理夫妻、父母子女间的各种关系。因此,新制度只调整了离婚程序,并未限制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为回应民众困惑,新《婚姻登记条例》已经在第五条、第十七条增加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未来既要加强宣传,消除民众误解,也可在以上逻辑指引下,进一步优化离婚冷静期程序设计。在充分保障弱势方权利的基础上,对于在婚姻辅导服务中确认了权利义务和真实意愿、冷静协商好离婚后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夫妻,可简化离婚登记流程。在确保女性、未成年人等弱势方有共享家庭发展成果的程序保障的基础上,减少适婚青年因对离婚程序的误解降低结婚意愿。就离婚经济补偿而言,在传统家庭分工模式下,付出家务劳动较多贡献一方常因无偿家务劳动导致其抽象劳动价值减损,甚至可能因长期脱离劳动力市场导致其离婚时已无法满足市场对劳动力的新要求。以往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对家务劳动补偿的缺陷在于这种补偿方式往往忽略了这部分减损的抽象劳动价值。因此,离婚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分别财产制的限制后来被取消了。但司法实践中,离婚经济补偿仍面临补偿数额不足的问题。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的《2023—2024年普通成年人与大学生婚育观调查报告》显示,受传统家庭分工影响,女性更担心婚育对职业发展的负面影响。这充分说明,如果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偏好能够经常加班的劳动者且家庭法对家务劳动的认可不足时,无形中会增加女性进入婚姻家庭的阻力。女性将减少对经济回报不足的家务劳动的投入。因此,离婚经济补偿的重点在于为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开展技能培训,在实体权益上坚持平衡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为付出较多家庭贡献提供更充分保障。建议在补偿总金额的计算上,按照共建共享原则,计算时考虑家庭整体经济情况、婚姻存续年限、男女双方家务劳动贡献差值综合计算。未来可结合劳动者休息权保障,进一步创建家庭友好的劳动力市场环境。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本文系2025年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儿童发展权视域下未成年人模式法治优化路径研究》、2021年校级项目《婚姻家庭制度对积极生育权的保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