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聘者曾起诉前东家,公司取消录用应予赔偿

  一家公司向我发送包含聘用职位、聘用薪资等内容的聘用函后,突然以我曾因劳动争议起诉过前用人单位为由取消录用。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高岚岚

  高岚岚:

  你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一方面,仲裁、诉讼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是解决纠纷的司法途径,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你在与前东家发生劳动争议,无法自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无论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提起诉讼,都属于正当、合理的法律救济途径,并不能成为公司取消录用的正当理由。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也指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亦即诚实信用原则)是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在内的民事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它要求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包括不欺诈、不隐瞒、不滥用权利、不非法解约等。

  公司向你发送包含聘用职位、聘用薪资等内容的聘用函,即向你表达将要聘用的意思表示后,彼此之间形成了特殊信赖关系。公司事后基于你曾起诉过前东家这一非正当理由而取消录用,无疑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再一方面,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其中涉及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即公司必须就其行为“买单”,赔偿你为入职而发生的考试、面试、体检、交通、差旅、住宿、误工等费用以及放弃入职其他单位的机会损失等。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

中国妇女报权益观察 4因应聘者曾起诉前东家,公司取消录用应予赔偿 2025-09-23 2 2025年09月2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