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面议”暗藏陷阱用人单位该担啥责?

  □ 颜梅生

  为了规避责任,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工资面议”为应聘者设下陷阱。“工资面议”真的能成为用人单位的“杀手锏”吗?非也!

  用人单位必须就隐瞒事实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家公司发布的招工广告中,称某职位劳动报酬高、待遇丰厚,字里行间让人感觉工资不低,但具体“工资面议”。有同样想法的陈女士前往应聘后,才知公司所谓的“面议”是圈定在月工资2500元至3500元内。拒绝应聘的陈女士能要求公司赔偿车费、住宿费、差旅费、误工费吗?

  点评:陈女士有权要求公司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公司不仅没有在广告中明确劳动报酬,侵犯了应聘者的知情权,甚至以劳动报酬高、待遇丰厚等误导应聘者,隐瞒月工资只有2500元至3500元的重要事实,无疑难辞其咎。

  用人单位必须就支付低工资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黄女士与一家公司“工资面议”时,明确黄女士的月工资为8000元,但没有写入劳动合同。可黄女士领取第一个月工资时发现只有5000元,而公司一再强调当时约定就是5000元。在双方均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黄女士能要求按8000元/月支付工资吗?

  点评:黄女士有权要求公司按8000元/月支付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正因为本案涉及“减少劳动报酬”,决定了必须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公司不能举证,自然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必须确保对员工“同工同酬”

  案例:虽然一家公司的招聘广告中提及“工资面议”,但先行上班的秦女士直到一个月后,也未能与公司面议工资,更不用说达成一致。而公司坚持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在没有集体合同可以参照的情况下,秦女士能要求按相同岗位的其他员工的标准支付吗?

  点评:秦女士有权要求公司按相同岗位的其他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即无论公司是否与秦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没有明确劳动报酬,公司就必须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成果的秦女士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中国妇女报权益观察 4“工资面议”暗藏陷阱用人单位该担啥责? 2025-10-28 2 2025年10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