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婧
张亮(化名)和陶晶(化名)在工作中相识,张亮对陶晶一见钟情,两人恋爱不久便登记结婚。结婚后张亮告诉陶晶,自己经营的旅游公司收益不错,希望陶晶有孩子后能全职照顾好家,沉浸在幸福中的陶晶一口答应下来。
婚后第二年,两人的女儿出生了。为了女儿能享受到更好的教育和生活环境,两人给孩子入了外国国籍,到了上学的年纪也是让女儿就读于每年学费18万元的私立学校。
张亮的工作一直很繁忙,经常不在家。为了更好地陪伴和教育女儿,陶晶在女儿学校附近租了房子,和自己的父母共同照顾女儿。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家庭琐事不断发生纠纷,张亮回家的次数也越来越少。
一天陶晶查看张亮手机,发现一女子与张亮的露骨对话,才知道张亮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陶晶找张亮对质,张亮拒绝沟通,也没有半点要改正的意思,反而对陶晶更加冷淡,对女儿也开始不管不顾。
陶晶觉得两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挽回的必要和意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孩子抚养权归陶晶,张亮依法支付抚养费。此外,陶晶主张张亮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经济补偿100万元。
庭审中,张亮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抚养权归陶晶,并依法支付抚养费,但张亮认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已经是对陶晶在经济上很大的补偿,所以不同意给付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因素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88条没有就补偿额度做出规定,夫妻双方如果没有事前约定或协商不成,实践中一般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具体付出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和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且家务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陶晶提交录音可以证明被告张亮与案外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陶晶主张双方感情破裂,坚持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双方之女由陶晶直接抚养,张亮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
因张亮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陶晶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综合具体情节、被告经济条件、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数额酌情确定为5万元。
陶晶在抚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的义务,主张要求张亮支付离婚经济补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并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为10万元。
说法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并不是赞成将夫妻关系物质化,也并非支持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漫天要价,家务补偿的诉求需要有理有据,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首先,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为前提,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规定列举的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情形,实践中为家人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等也会有所考量。
其次,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再次,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双方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后,也建议无论男性、女性,都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工作全职在家,如果迫不得已,必须放弃工作照顾家庭时,可以考虑结合家庭收入情况与另一半提前书面约定,如果离婚应支付自己的家务补偿金额,为自己提前做好保障。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