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第3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推进移风易俗,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建设文明乡村。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规定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新制定的法律援助法,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增加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32条规定,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第45条规定,在为女性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注重女性的特殊需求,并遵守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点评
男女平等是我们党的一贯政治主张,党确立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制定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建立和不断完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为实现男女平等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保驾护航。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国家大局中统筹谋划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高度重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施政纲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把保障妇女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过程,消除针对妇女的偏见、歧视、暴力,让性别平等真正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
2021年出台的乡村振兴促进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法等法律,坚持男女平等宪法原则,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妇女等困难群体和女军人等特殊群体利益作出规定,把体现妇女儿童利益、反映妇女儿童愿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增进妇女儿童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让妇女儿童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了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国家意志。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 姜秀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