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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权益观察

检察院支持起诉,未成年人遭性侵首次获赔精神抚慰金


    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披露,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对牛某某涉嫌强奸案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支持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3万元。

    被告人牛某某明知被害人小红(化名)系智障少女,于2020年在其住处多次对小红实施强奸。2021年3月1日,小红的父亲代小红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牛某某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同日,向宝山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宝山区检察院受理了该申请,并向静安区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文书。

    2021年3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针对民事部分,判决被告人牛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赔偿小红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

    点评  

    强奸、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给受害儿童造成的精神损害突出。以往,受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损害赔偿规定的限制,精神损害无法纳入赔偿范围。值得欣慰的是,随着全社会儿童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在妇女组织和专家学者、实务人员的不断倡导之下,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在制度建设上拓展儿童保护的法律空间。

    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该意见在当时为解决儿童被害人心理康复治疗所需费用提供了重要的依据。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75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与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的批复相对照,《解释》有明显的变化,从“不予受理”到“一般不予受理”,可以将其理解为精神损害以不受理为原则,以受理为例外。具体到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件,笔者认为宜作为法律规定中的“例外”处理,理由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享受国家法律的特殊优先保护。

    本案中,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对牛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支持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静安区人民法院除判决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10年外,还要求他一次性赔偿智障少女小红精神抚慰金3万元。宝山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行动和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既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也遵循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为各地司法机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良好的司法判例。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张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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