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天津市三中院对一起因入职虚报信息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引发关注,冲上热搜。 陈某某2020年6月15日入职某公司,在应聘入职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时虚报婚育情况,后公司以陈某某提供虚假材料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又提起诉讼。法院一审、终审均认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12月4日“国家宪法日”之际,北京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2022年北京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把Q公司在对女性求职者进行面试时,询问女性求职者的婚姻状态及近期生育计划作为典型案例曝光。该公司先后共面试2315名女性求职者,全部被询问了婚姻状态,其中515名女性求职者还被询问近期是否有生育计划。
点评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用人单位罔顾法律,或在招聘时询问女性的婚育情况,或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或用各种办法逼迫女性在怀孕期间“自愿离职”,甚至有公司要求女员工签订一旦怀孕即自动离职的免责承诺书,为女职工生育设置障碍,是赤裸裸的就业性别歧视。
生育作为人类繁衍后代、传承文明的重要方式,涉及每个家庭,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女性在生育养育过程中承担了更多的责任、花费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人单位录用一名女性或需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女性生育权益屡屡被践踏,背后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女性生育成本的矛盾。
全面三孩时代已经来临,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意愿和权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部门乃至社会各界应多方聚力,建立一个完整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通过减少税收、资金倾斜等措施,激励雇主聘用女性,分担企业因职工怀孕而产生的用人成本,约束、引导用人单位积极承担性别平等方面的社会责任。进一步促进家庭内部性别平等,倡导两性均衡分摊家庭责任,推动男性更多参与子女养育过程,承担更多育儿成本,进而减少用人单位对女性的排斥,从根本上杜绝女性因生育遭受的就业歧视,合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中国妇女报社编委、评论部主任佟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