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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破解养老监护难题


    □ 丁家发

    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有2.8亿,其中有一部分没有子女或者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当他们步入高龄或因失能、失智导致民事行为能力减弱的时候,将会遭遇就医、照护以及去世后财产处理、殡葬等诸多的问题与麻烦,谁来监护自己的晚年生活,成为他们最大的关切。近年来,越来越多没有监护能力的老人或者没有子女的老人,开始着手研究意定监护如何操作。

    我国现行法律确定意定监护制度,让我国2.8亿老年人自主选择监护人实现老有所依,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有尊严地活着,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

    对于法定监护人缺失的情形,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种“意定监护”,能够切实地帮助许多老年人解决他们养老方面的诸多问题。老年人在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时候,根据自己意愿,委托自己信赖的人成为自己未来的监护人,尤其对于那些和子女感情不和或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的老年人来说,能够真正地实现老有所依。

    当然,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如何避免老年人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违背被监护老人的意愿这一情形的发生呢?老年人在选择意定监护人的时候需签订正规协议,并且最好设立监护监督人。如果发现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义务,可以通过申请撤销意定监护人、重新指定意定监护人等,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意定监护人的职责涉及财产处理、养老、就医、殡葬以及失智孩子托养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落实涉及多个部门且程序繁杂,部分个人和社会组织担心由此引起的法律问题,不愿意承担意定监护的职责,老年人在寻找意定监护的时候找不到合适的意定监护人,是当下部分老年人监护领域的难点。对此,相关政府部门应当考虑保障老年人的利益,在其无法找到合适意定监护人时,可以指定相关社会组织代为履行意定监护人的职责,在日常照护、大病治疗、临终关怀等方面,遵循“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两大基本原则,为老年人进行兜底监护保障,真正让他们老有所依。

    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期待各地政府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和推进意定监护制度落实,破解养老监护等难题,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在老有所依中走完人生的最后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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