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郭某向我出具的欠薪条中有其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由于其没有按期支付,我一气之下,将欠薪条复印后四处张贴。而郭某以我侵犯其个人隐私为由,要我承担民事责任。请问:我是否构成侵权?
张平
张平,你好!
你确已侵犯郭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方面,你侵犯了郭某的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中的私密信息,是指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包括个人情况、资料,如生活经历、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家庭情况、婚恋情况、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只要这种私密信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隐私。结合本案,虽然郭某欠薪属实,但基于欠薪条中有其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私密信息,决定了你并不能因此获得公开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你置郭某私密信息于不顾,将欠薪条复印后四处张贴,无疑是对郭某隐私权的侵犯。
另一方面,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侵权精神损失等。就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即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