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5件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反家庭暴力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等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施暴者、潜在施暴者形成有力震慑。
因起诉离婚施暴者预谋杀人,被判死刑
在被告人谢某宇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谢某宇与被害人文某(女,殁年31岁)于201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谢某宇常年沉迷赌博,双方家庭通过变卖房产等方式为其偿还巨额赌债。谢某宇还多次无故殴打妻子,致其多次受伤。2021年1月,文某再次被殴打后回到父母家并提出离婚,谢某宇不愿离婚。7月,文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谢某宇收到法院传票后扬言杀害文某。之后,谢某宇两次携刀到文某父母家附近蹲守,最终持刀行凶致文某当场死亡。
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人谢某宇作案动机卑劣,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对被告人谢某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谢某宇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施暴者因不满受害方提出离婚而实施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针对此类案件,法院综合考虑案件起因、作案动机、过错责任、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量刑情节,依法从严惩处,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法院依法对谢某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方面彰显了对严重家庭暴力犯罪坚决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另一方面旨在有力震慑犯罪,警示施暴者和潜在施暴者,家庭不是暴力的遮羞布,肆意践踏他人尊严、健康乃至生命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不堪忍受家暴“以暴制暴”,被依法从宽处罚
在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人案中,赵某梅与被害人刘某某(男,殁年39岁)结婚十余年,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均未成年。刘某某经常酒后无故谩骂、殴打赵某梅,致其常年浑身带伤并多次卧床不起,还以赵某梅家人生命相威胁不许赵某梅离婚。2023年3月20日,刘某某再次无端殴打赵某梅,殴打持续近两个小时,致赵某梅面部肿胀、耳部流血。于是赵某梅趁刘某某熟睡,捅刺刘某某一刀后投案自首。刘某某的父母、子女均对赵某梅表示谅解。
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人赵某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刘某某长期对赵某梅实施家庭暴力,案发当晚又无故殴打赵某梅长达近两个小时,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赵某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摆脱家暴而采取极端手段将刘某某杀害,且仅捅刺一刀,未继续实施加害,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结合赵某梅系自首,并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对赵某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时,坚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杀害、伤害施暴人的被告人,量刑时充分考虑案件起因、作案动机、被害人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但是这绝不是鼓励家庭暴力受害者“以暴制暴”。家庭暴力受害者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新的悲剧发生,使自己身陷囹圄,决不能以犯罪来制止犯罪。
被家暴及时求助,“法院+妇联”合力守护妇女权益
被告人梁某伟与被害人丁某(女)结婚多年并生育二子。2023年2月,梁某伟酒后回家,因琐事与丁某发生争吵并将丁某打倒在地,脚踢丁某胸腹部致其轻伤一级。丁某报警,后梁某伟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
案发后,丁某决意离婚,同时向当地妇联寻求帮助。当地妇联立即安排相关人员为其疏导情绪,联系法律援助,帮助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人梁某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梁某伟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犯罪发生在家庭内部,有些被害人受“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影响,不愿向外界求助。反抗家庭暴力首先需要受害者勇敢站出来,为自己发声。本案中,被害人是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反抗家庭暴力的正确示范。法院与妇联协同联动、密切配合,给予被害妇女和涉案儿童充分、有效、全面的保护。希望每一位家庭暴力受害者都能够打消顾虑,勇敢、及时地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外界求助。
虐待共同生活的母女,被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坤于2011年与他人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又隐瞒已婚身份于2019年与被害人郭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郭某之女岳某某(被害人,时年8岁)随郭某与刘某坤共同生活。刘某坤与郭某于2021年1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至7月间,刘某坤多次殴打岳某某及正处于哺乳期的郭某,致二人全身多处受伤。刘某坤还多次辱骂、恐吓郭某母女,对她们施以精神摧残。后郭某报警,刘某坤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诊断,岳某某为抑郁状态、创伤后应激障碍。
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坤与被害母女共同生活期间,长期多次采取殴打、辱骂、恐吓等手段对未成年女童及哺乳期妇女的身心予以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刘某坤已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并罚。据此,对刘某坤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
虐待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一种家庭暴力,并不会立即或直接造成受害者伤亡,但其所造成的伤害是累积叠加的,往往待案发时,被害人的身心已遭受较为严重的伤害。本案中,法院对刘某坤以虐待罪依法惩处,昭示司法绝不姑息家庭暴力的坚决立场,同时提醒广大群众理性平和地对待家庭矛盾、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教育子女。本案被告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郭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虽然法律对此同居关系予以否定评价,但并不影响其与被害母女形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不影响对其构成虐待罪的认定与处罚。
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追究刑责
在被告人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中,王某辉与妻子王某于2019年4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王某辉频繁打骂、威胁王某。2023年8月王某辉再次殴打王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及罚款300元。同年9月,王某拨打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38求助,在妇联工作人员指引与协助下准备报警回执、就医证明等证据,后到当地妇联与法院联合设立的“家事诉联网法庭”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后,王某辉再次殴打王某及其同事,次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及罚款500元。王某向当地妇联维权服务中心反映又被王某辉威胁、恐吓。妇联工作人员建议王某报警并留存证据向法院反映情况,法院办案人员对王某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进行训诫及劝导,王某辉虽书面保证不再犯,但仍然向王某发送多条人身威胁信息。后法院决定对王某辉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人对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对王某辉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绝非一纸空文,是严肃的法院裁决,一经作出必须尊重和执行。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必将受到严惩。本案充分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真正成为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