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多元化解继承纠纷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高亚菲

  继承制度是有关财富传承和弱者帮扶的重要制度,处理好继承纠纷,直接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两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遗产管理人等民法典新增制度的适用、裁判标准的统一以及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等优秀的做法,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特列举其中几个典型案例。 

  适用立法新规 指引当事人用好法、善用法

  被继承人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3个孩子赵一、赵二、赵三。赵某与王某在某村建造房屋11间。2000年,赵某去世,未留有遗嘱。2016年,王某与当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预签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三套楼房及部分补偿款。王某于2022年收到回迁入住通知书。现王某与赵一、赵二、赵三就赵某的遗产继承事宜协商未果,诉于法院。

  本案当事人除王某外,3个孩子均在国外生活。为妥善处理此案,审理法院前往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了解被继承人赵某的详细情况后,向当事人依法告知我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确定一名遗产管理人处理遗产继承事宜,并一致推选王某作为遗产管理人。经析法明理耐心调和,各方当事人最终就遗产分割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处理过程中,一方面,审理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借助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力量,全面了解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相关情况,为案件化解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审理法院充分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作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引导当事人推选出合适的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并指导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得到了其他继承人的一致认可,是法定继承案件中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

  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 帮当事人解开法结又打开心结

  程某与秦某婚后生育程某英等四子一女。程某于2022年病故,因其子女均在外地工作,村委会出资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程某生前尚有存款人民币余额9万余元,其配偶秦某与程某英等五个子女因继承权发生纠纷。

  经当地村委会及镇综治中心、镇人民法庭共同调解,程某英等子女感谢村委会的帮扶,均愿意先将各自享有的遗产份额赠与秦某,再由秦某出面将遗产赠与村委会,最终用于修缮当地道路,惠及本村友邻。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主动帮助子女不在身边的村民处理身后事;继承人感恩帮扶,最终一致决定将遗产捐赠,也是一种善意的传递,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本案也是一起通过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多元化解继承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从纠纷产生便主动参与调解,提前介入、指导调解,与当地基层自治组织、综治中心协力促成当事人矛盾的化解,后又应当事人申请进行了司法确认,并见证了当事人将案涉遗产赠与村委会及村委会将遗产用于修缮当地道路,惠及友邻,帮助当事人既解开了法结,又打开了心结。

  倡导友善互助 支持继承保险合同利益

  徐某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残疾人。2020年3月,其所在的区残疾人联合会为其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徐某为被保险人,限额5万元。保险期内徐某溺水身亡。

  徐某生前主要由严某照料,也无继承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向法院承诺放弃案涉保险合同的权益,并和当地派出所共同出具书面说明,认可严某对徐某扶养较多。严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利益为徐某遗产。对徐某扶养较多的严某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案涉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利益。 

  典型意义   

  本案中,徐某系“五保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又承诺放弃案涉保险合同权益,该种情形下,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规定,认定严某属于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并判决保险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是对遗产酌给制度的适用。

  实现弱有所扶与尊重遗嘱自由的有效平衡 

  范某与吉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育有范小某,后二人离婚,范某2011年与刘某再婚。几年后,范小某身患重病,无生活来源。范某2021年6月订立自书遗嘱载明:“我所有的房产及家里的一切财产,待我百年后,由妻子刘某一人继承,产权归刘某一人所有。”

  2021年11月,范某去世。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案涉房屋。诉讼中,范小某辩称其丧失劳动能力,范某虽留有遗嘱,但该遗嘱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留有必要份额,故该遗嘱部分无效,其有权继承案涉房屋的部分份额。

  审理法院认为,范某在自书遗嘱中指定刘某为唯一继承人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范小某作为范某的法定继承人身患肾病多年,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结合案涉房屋价值和双方实际生活情况,酌定由刘某给付范小某相应房屋折价款。

  典型意义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条规定的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旨在平衡遗嘱自由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以求最大限度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存权利。实现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尊重遗嘱自由的有效平衡。

中国妇女报观察 8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多元化解继承纠纷 2024-12-23 2 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