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第十二届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近日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与会人员围绕司法解释(二)相关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深入研讨。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夏吟兰认为,司法解释(二)规定的一些比较新的概念、制度、措施还需要进一步理解和深入推敲研究,比如对直播打赏的性质认定、如何认定“挥霍”,对婚姻给予与婚内赠与的区别与理解、继亲关系的认定和解除规则等。司法解释(二)有多个条款都增设了多重动态考量因素,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的自由裁量权增大。
司法解释(二)第5条、第8条分别解决了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等审判实践疑难问题,没有作“一刀切”规定,而是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
清华大学副教授汪洋对司法解释(二)第5条、第8条传递的价值观表示赞同。他认为,交易世界和家庭世界并不相同。交易世界是站在利己理性的角度寻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从立法而言,规范的确定性远重于规范的合理性。家庭世界所预设的主体通常是具有利他主义的,除了进行经济衡量,还要进行情感衡量,从立法角度而言,规范的合理性重于规范的确定性。
汪洋进一步解释,司法解释(二)第5条、第8条规定了大量具体参酌的因素,引导当事人房子最后归谁不取决于包括登记在内的外在确定性因素,而取决于对家庭的贡献大小。最高法可以出台一系列指导案例,在裁判实务中进一步明确实质性影响因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雷认为,司法解释(二)传递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是非常正确的。其中,最难把握的是第5条和第8条,这两条涉及的共同问题是,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协议和财产法规则之间的适用衔接关系。
在王雷看来,第5条不是财产法上的普通赠与,而是一个目的性赠与,其本质是修正财产法上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规则。第8条无论是全部出资、部分出资还是分别出资,本质上是修正了财产法上按份共有“出资即正义”的“一刀切”规则。司法解释(二)鼓励人们的付出和奉献,矫正以婚姻为手段“洗房”等不健康婚姻观。规则的不确定性、弹性会给法官带来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够促进家庭和谐。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洪祥注意到,按照我国的传统,购房者中男性居多,而财产价值是一种显性的价值。女性对婚姻家庭的贡献,包括生育、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一般是隐性的。第5条规定的多个考量因素包括“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他建议,在适用司法解释(二)第5条时,应当充分考虑女方的隐性家庭贡献,给予女方必要的补偿,特别是结婚时间达到5年以上者,获得份额应当考虑达到50%或以上。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李明舜认为,婚姻家庭制度保护财产,但不应当让财产左右婚姻家庭制度及其执行。处理婚姻家庭问题,认清问题的性质最重要,唯此才会有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比如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因其涉及多重身份关系的改变,一定要从严。公权力对婚姻家庭的干预,要把握适度原则。对婚姻家庭问题或纠纷的处理,既要着眼于婚姻家庭内部关系的调和,也要充分考虑外部关系的平衡。
本届论坛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