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后,可否反悔?

  □ 颜梅生

  由于种种原因,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放弃社会保险的现象远非个别。问题在于:在此之后,劳动者可否反悔?遭受损失由谁担责?单方离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可否出尔反尔?

  为获取入职优势,方女士曾向公司书面承诺:无须公司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用。时隔一年,方女士后悔了,又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方女士可以出尔反尔吗?

  点评   

  方女士可以出尔反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具有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规避。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正因为方女士承诺放弃社会保险,导致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决定了对应行为从一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决定了方女士有权反悔。

  损失由谁承担?

  姚女士曾书面承诺放弃公司为其办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全部社会保险。姚女士因肠梗阻住院治疗后,基于医疗费用较多而又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遂要求公司承担。公司应当承担吗?

  点评   

  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也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即只要出现对应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其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行为后果“买单”。值得注意的是,鉴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共同义务,故用人单位只能就其应当缴纳而未缴纳部分担责。

  补偿是否泡汤?

  侯女士入职一家公司时,向公司提交了声明:承诺放弃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一年后,侯女士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应当支付吗?

  点评   

  公司无须向侯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如果劳动者事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辞职,进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自然不应支持。

中国妇女报权益观察 4承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后,可否反悔? 2025-05-27 2 2025年05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