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偏低,能要求增加吗

  2016年年底,我与前夫秦某协议离婚时约定:3岁的女儿随我生活,其父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但是近几年,随着女儿生活、学习费用的激增,我们母女俩的生活越来越困难。窘迫之下,我多次找到秦某要求增加抚养费,后者均以早有约定为由拒绝。为此我想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对方增加给付抚养费。请问,变更已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是否有法律依据?我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范女士

  范女士:

  您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作为孩子的抚养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前夫增加支付抚养费。   

  通常情况下,离婚后双方都应严格遵守离婚协议的相关约定。但是,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随着物价的上涨以及可能出现的患病就医等情况,未成年子女所需要的抚养费金额会发生显著变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早有约定”不是抚养费一成不变的理由。您起诉后,法官会综合各方面实际情况,对秦某应负担的抚养费数额作出相应的变更调整。如果对方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对其进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措施。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

中国妇女报权益观察 4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偏低,能要求增加吗 2025-05-27 2 2025年05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