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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周韵曦
今年4月,欲办理个人所得税退税业务的罗女士,在婚姻情况一栏填入“无配偶”并提交后,页面竟弹出提示:经与有关部门数据对比,显示您当前有配偶,请核实是否信息填列有误。这一结果令从未结婚的罗女士顿感讶异,只得前往居住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查询,才发现“自己”已于8年前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与他人办理了婚姻登记。
“你可能遭遇了‘被结婚’的骗局。”7月10日,在朋友提醒下,罗女士向文山警方报案。7月12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经初查,含山县黎某(女,37岁)于2017年6月涉嫌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婚姻登记,证实罗女士确实遭遇了“被结婚”。
遭人冒用身份“被结婚”
“目前退税事项已在多方协调下完成,婚姻登记也已经被撤销,处理得很快。”7月20日,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拨通罗女士电话后,她表示,目前该案件仍在调查中,调查清楚后再考虑是否追究赔偿。
冒用者黎某的这一行为涉及哪些法律条款、将面临怎样的法律惩处?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但淑华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黎某使用罗女士的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可能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淑华指出,即使不构成此罪,黎某的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可将对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
此外,根据2017年适用的原《婚姻登记条例》,户口簿也是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出具的证件之一。“如果黎某当时提供了伪造、变造的户口簿,还可能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或犯罪。”但淑华补充道。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曾联合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黎某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包括限制高消费、影响信贷记录等。”但淑华说。
虽然当地民政部门已经撤销了这段冒名的婚姻关系,并表示不会影响罗女士以后的婚姻,但该事件确实令她遭受了退税受阻、维权成本等诸多困扰。
但淑华建议,罗女士可就姓名权、个人信息受侵害为由向黎某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如退税滞纳金、维权费用、因维权产生的误工费等;如果能证明因此遭受精神损害的,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信息共享存短板
“我完全不认识结婚证上的那个人。”值得关注的是,罗女士并不认识法律上的“丈夫”,也没去过安徽,但“婚姻登记所用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以及上面的个人信息都是对的”。
这一说法得到马鞍山市民政局婚登处印证:这次婚姻登记所用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都是真实的。“我们只会对登记人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核对照片和本人是否一致,不做实质审查。”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登记人和罗女士身份证上的照片比较像,确实可能会发生冒用。”
2017年,民政部、公安部已联合推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信息共享,为何在此背景下,罗女士“被结婚”事件仍被掩藏8年之久?
“当时共享的信息主要限于基础身份信息,未能实现身份证挂失、补办等动态数据的实时同步”,但淑华认为,本案中,若黎某使用罗女士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确实“只能以肉眼比对人证是否一致,存在极大的脆弱性和冒用风险”。
“我们婚姻登记处就经历过一次冒名登记,被冒名者看到照片也惊呼:‘这个人怎么这么像我?’”山东省潍坊市婚姻登记员刘女士告诉记者,“如果没有技术条件,婚姻登记员只能凭肉眼识别,但一些女性化妆、美容甚至整容后,确实跟身份证件上照片对比变化很大。”她说,即使后来到法院诉讼,法院也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对笔迹、照片、身份信息等进行司法鉴定,才能判定。
但淑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申请的审查应介于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间,可谓审慎审查义务。
“对当事人提交的相应证件和书面材料,婚姻登记员既要查看其是否完整齐备,又要通过技术和人工手段审查其是否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但淑华强调,“对于任何一个环节发现的可疑情形,婚姻登记员均应加以进一步核查验证,以确保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制度革新与技术升级需双管齐下
随着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结婚登记“全国通办”且无须户口簿,这在便利民众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审核提出更高要求。
“目前,民政、公安等部门以及法院之间的公民婚姻状况信息尚未实现全面整合,容易给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留下可乘之机。”但淑华提到,2025年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为此专门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外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安全。”
为平衡婚姻登记的便利性与安全性,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但淑华建议,应打破部门间的数据壁垒,实现公安机关的个人基本身份信息、身份证状态(包括挂失、补办、注销等动态信息),以及民政部门登记的婚姻状态,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等非登记类婚姻状态等婚姻状况信息的闭环管理。
在但淑华看来,要实现这些,不仅需要技术层面的升级,更需要制度层面的革新。
2025年修订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其中一个变化是在婚姻登记处应当配备的设备中增加了“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在但淑华看来,这意味着,随着技术进步和信息化水平提升,婚姻登记机关使用人脸识别、指纹比对等生物特征核验手段进行身份识别,并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联网核对不仅成为可能,更是一种强制性义务。“这将有效防范冒名顶替、骗取婚姻登记现象的发生,提高婚姻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安全性和便捷性。”
同时但淑华建议,在此种背景下,可考虑在婚姻登记系统中设置异常预警机制。例如,可将人证查验不一、已有婚姻关系又重复进行结婚登记等情况设置为异常情形,一旦在婚姻登记中出现异常情形则触发报警,婚姻登记机关应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在这个过程中,应“注意合理设置异常情形,避免不当限制当事人的结婚自由,并注意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但淑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