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我曾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八级伤残,事后获得肇事方20余万元残疾赔偿金。今年8月初,因与丈夫贺某感情破裂打算协议离婚。协商过程中,贺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我获赔的残疾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对夫妻收入减少的补偿,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请问,一方的残疾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孙女士
孙女士:
一方的残疾赔偿金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应归个人所有。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因残疾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此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性损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对伤者日后生活的补偿或保障,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